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