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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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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县府字〔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县府字〔2005〕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有效使用全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更好地丰富全县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公共文化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营造“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计”的良好局面,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赣财教[2005]85号文件精神及《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安排的数额,指标分配到各乡镇(见附表1),主要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体育活动:

  1、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即每个乡镇每年4场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优秀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

  2、为每个行政村向电影公司购买6场以上电影(每场放映一部故事片和两个科教片)。

  3、乡(镇)政府每年组织2-3次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演出、展览及比赛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演出必须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一定的演出设备和专职演员阵容。电影放映队要以放优秀国产旋律片为主导,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放映人员必须取得由市电影公司核发的放映合格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要求

  1、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专项资金指标编制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县文化广播局审定后执行,并抄送一份给县财政局。

  2、各乡镇根据县文化广播局的推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向县及县以外文艺团体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演出和放映,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免费请农民群众观看和参与。

  3、县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份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广局,由县文广局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帐,分乡镇核算,只能用于文化产品的购买和组织文体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列报任何组织、管理费用。

  4、每季末七日内,各专业演出团体、放映公司(队)及乡镇凭有关证明及费用单据到县文化广播局审核、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每场演出结束后,填好《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文艺演出回单》(一式四联),经当地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演出费用发票和视听图片等资料送县文化广播局审核报帐;放映队放映完每场电影后,填好《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电影放映回单》(一式五联),经放映点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放映发票和视听图片等资料到县文化广播局审核报帐;乡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先向县文化广播局申请备案,再由县文化馆派专业人员组织指导,活动结束后,乡镇政府填写《吉安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群众文体活动回单》(一式四联),由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盖章后,凭活动费用发票和活动视听、图片、文字等资料,送县文化广播局审核报帐。

  5、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在完成规定的演(映)出任务后,结余结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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