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现就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