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