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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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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地税发[2005]13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5]13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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