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印发都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府发[200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驻县单位: 为加大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力度,做到依法治城,有章可循,现将《都昌县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招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都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集镇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城区所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的环境和卫生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县财政拨款和按照规定收取环境卫生服务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