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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平安嘉兴”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市一级主要负责处置辖区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四、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1。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四)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乡镇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乡镇及其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嘉兴港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嘉兴港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和嘉兴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或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审定。
  五、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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