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政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性质、范围等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细则》,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