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部分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在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也反映出各级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查处不严。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市场管理是对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的管理。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有一个基本的保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同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尤其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超限高层的建设工程还必须经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有关资料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将其相关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3.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依法确定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1.工程项目,特别是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云南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联合检查组及省政府领导对建筑市场管理指示精神的意见》(云建建[1996]第6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此类项目有特殊情形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