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二、第八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