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宗教行政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 第六条 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