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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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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宗教行政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
  第六条 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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