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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5]344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水平,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本着方便纳税人领购、缴销发票,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以下简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及其意义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区域内,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事项。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能较好的解决国税机关机构精简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的问题,方便设区市市区内纳税人就近购票,是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水平,扩大发票使用面,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税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支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提升国税形象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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