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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优秀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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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政办(2005)15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优秀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桐庐县优秀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桐庐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桐庐县“十佳贩销大户”评选办法》、《桐庐县农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在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桐政办(2004)12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桐庐县优秀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

 

  根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县委(2004)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着重扶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带动力,特制订本办法。   

  一、申报条件

  申报县级优秀农业龙头企业评选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产品特色明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都市农业发展方向,一般为本地优势产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产品;

  2、被命名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在一年以上;

  3、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产销率在90%以上;

  4、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以上;

  5、建有农产品基地,“订单”农户数在100户以上;

  6、企业诚信守法,不偷税漏税,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农产品收购款;

  7、企业产品质量在当年内抽检无不合格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8、经营机制灵活,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计分办法

  1、企业当年销售额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的,得基本分35分。以上年销售额为基础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2、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得基本分3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

  3、建有农产品基地,并同本县农户签订“订单”,订单农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20户加1分,最高加10分。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会计核算,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完成。资产负债率低于60%,得基本分10分,高于60%的不得分。

  5、其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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