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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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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5]22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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