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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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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44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44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2005年10月份以来,我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汉古尔河镇、扎兰屯市相继发生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开展人间疫情监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虽然我区未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但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危险因素依然存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任务非常艰巨,决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为做好此项工作,卫生部于2005年12月19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5)7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为有效防控我区人感染高致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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