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高新区)按1:1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按市、县1.2:0.8的比例分担。 (二)对强制免疫注射、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每免疫注射1只家禽财政给予0.06元补助,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市、县财政分别负担0.04元和0.02元。 (三)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