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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长府发〔200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各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市政府决定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开发区是我市当前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未来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向开发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是在巩固开发区原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明晰职能,确定职责,其根本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理效率,通过放权,给开发区以权力、压力和动力,激发活力,促进开发区尽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大突破。
  开发区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这次放权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确认开发区已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根据开发区承担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进一步下放开发区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的对待放权工作,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摆脱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真正从大局出发,从长春未来发展着眼,只要开发区发展需要,不仅能放都放,而且要放权到位。对开发区暂不具备相应条件承接的,也要在明确下放的前提下,指导帮助开发区尽快完善,待条件具备马上进行交接。各开发区也要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权力运作规范有序;尽快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保证行使权力所需的条件;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扩权建立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
  这次放权是加快开发区发展的阶段性工作。今后,市里还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开发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文件向其他省级开发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附件:1.市直部门2005年向开发区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部门 序号 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下放形式 备注
  国土资源局 1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 委托
   2 国有存量土地供应的预审 委托
   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审 委托
   4 市属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审 委托
   5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委托
  安监局 6 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下放
   7 砖厂、砂场和矿泉水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下放
   8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初审 下放
  财政局 9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下放
   10 控购商品采购审批 取消
   11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 下放
  国资委 12 区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审批 下放
   13 区属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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