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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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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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