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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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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5]21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5]13号)有关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主管基层局应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由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同力协作和配合,因此各主管基层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认真组织、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市局成立了以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计划统计处、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市局要求,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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