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现将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一)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
  (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