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5]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精神,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充分发挥非税收入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