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