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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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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旺季。为使我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市场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全省人民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元旦、春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地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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