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5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森林防火工作,保护草原、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锡盟境内的草原和林区防火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开展草原森林防火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草原森林防火坚持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防火宣传 第五条 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结合实际,针对防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防火宣传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草原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草原森林防火宣传应当采取发放宣传单、印发宣传通告、设立固定标牌等有效形式。 第六条 防火期间,嘎查(村)必须在公告栏上张贴防火宣传公告。重点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主要路口和风景旅游区必须设置防火警示牌,加强对进入草原和林区的外埠人员的防火宣传。防火戒严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森林干警、防扑火队员深入苏木乡镇、嘎 查村开展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应当配合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专题等形式,无偿开展草原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活动。 第八条 设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集中开展一次草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草原森林防火宣传手册,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中小学生免费发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草原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草原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和完善三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逐级明确和落实防火责任。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划定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区,下列地区应当划定为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矿山及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的施业区,非公有林主经营管理的区域; (二)单位和个人持有草原所有权证或草牧场经营权证的草牧场; (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管理或实际使用的林地和草牧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