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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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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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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

  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市公路局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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