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请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备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从业经验证明;
5.有关表格(从 网站下载)。
XX创业投资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