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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发文字号】 粤农信联发[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农信联发[2005]141号


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收文后要立即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合社。

  附件:
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今年的经营状况、财税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我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效益,实现财务效益逐步提高;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消化历史包袱的关系,提高自我生存、 自我发展的能力;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发展步伐。
  二、做好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今年,随着我省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管理部门机构发生了变化,面临的新情况较多。为保证决算工作的准确、完整以及为明年规范管理奠定基础,省联社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决定先行明确改制后机构的会计管理原则,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核算要求。各联社、办事处筹备组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今年的决算工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切实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各联社要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组织辖内信用社做好决算前资金核对、财产清理等工作,并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对会计基础薄弱的信用社,要帮助其充实业务骨干。新成立的统一法人社在领取营业执照、完备其他相关法律手续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账务合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行一级法人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信用社应在联社的组织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包括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等,保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三)办事处筹备组和管理型地市级联社要配合、协助省联社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指导、规范辖内信用社的决算工作,督促辖内信用社做好年度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市清算中心的清算业务管理向省清算中心移交的准备工作;做好本部筹集资金账务向省联社并表的准备工作。
  三、有关财务政策规定
  (一)减值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
  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率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社,要在联社的组织下,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确保呆账准备按期达到要求。
  1.减值准备提取范围。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县辖资金、调出县外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调出县辖资金、调出县外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专项央行票据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短期债券投资(不含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应计利息(不含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或历年挂账亏损较多、当年无法弥补完的盈利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必须达到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或历年挂账亏损较少、当年可弥补完的盈利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加置换到表外不良资产年末余额的1%,其中高于账面风险资产年末余额1%的部分可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核销呆账资产进行。
  以县为单位统筹计提减值准备的信用社,联社应按每个信用社计算应提额,再统筹安排各社减值准备的实际提取额。在上述最低提取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信用社应提高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资产减值准备超过风险资产1%的部分,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未达到提取要求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呆账核销。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联社经核实上报的待核销损失资产,将在地市级国税部门统一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各联社组织辖内信用社在八年政策期内分期核销。考虑到国税部门集中审批的工作量较大,预计年底前无法全面完成审批工作,为保证今年信用社能正常开展核销工作,各联社可按计划报省联社审批后作第一年核销处理,待明年初再纳入国税部门2005年度的批复额度内。
  (二)股金分红
  经批准筹建或已开展统一法人筹建工作的拟组建统一法人社,视同一级法人社执行股金分红政策,股金红利由辖内信用社按分红要求计提后统筹分配。盈亏轧差后为亏损的一级法人社,可由辖内的盈利社按分红要求计提股金红利,但全辖统筹股金红利后的股金分红率不得超过2.7%。
  1.从今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内,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盈余信用社,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其中现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5%,现金红利加转增股本合计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8%。
  3.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
  4.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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