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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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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台湾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湾地区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
(2005年12月30日)

  第1条 本标准依游离辐射防护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  一、核种:指原子之种类,由核内之中子数、质子数及核之能态区分之。
  二、体外曝露:指游离辐射由体外照射于身体之曝露。
  三、体内曝露:指由侵入体内之放射性物质所产生之曝露。
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种在某一时间内发生之自发衰变数目,其单位为贝克,每秒自发衰变一次为一贝克。
  五、剂量:指物质吸收之辐射能量或其当量。
  (一)吸收剂量:指单位质量物质吸收辐射之平均能量,其单位为戈雷,一千克质量物质吸收一焦耳能量为一戈雷。
  (二)等效剂量:指人体组织或器官之吸收剂量与射质因数之乘积,其单位为西弗,射质因数依附表一之一(一)规定。
  (三)个人等效剂量:指人体表面定点下适当深度处软组织体外曝露之等效剂量。对于强穿辐射,为十毫米深度处软组织;对于弱穿辐射,为○.○七毫米深度处软组织;眼球水晶体之曝露,为三毫米深度处软组织,其单位为西弗。
  (四)器官剂量:指单位质量之组织或器官吸收辐射之平均能量,其单位为戈雷。
  (五)等价剂量:指器官剂量与对应辐射加权因数乘积之和,其单位为西弗,辐射加权因数依附表一之一(二)规定。
  (六)约定等价剂量:指组织或器官摄入放射性核种后,经过一段时间所累积之等价剂量,其单位为西弗。一段时间为自放射性核种摄入之日起算,对十七岁以上者以五十年计算;对未满十七岁者计算至七十岁。
  (七)有效剂量:指人体中受曝露之各组织或器官之等价剂量与各该组织或器官之组织加权因数乘积之和,其单位为西弗,组织加权因数依附表一之二规定。
  (八)约定有效剂量:指各组织或器官之约定等价剂量与组织加权因数乘积之和,其单位为西弗。
  (九)集体有效剂量:指特定群体曝露于某辐射源,所受有效剂量之总和,亦即为该特定辐射源曝露之人数与该受曝露群组平均有效剂量之乘积,其单位为人西弗。
  六、参考人:指用于辐射防护评估目的,由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提出,代表人体与生理学特性之总合。
  七、年摄入限度:指参考人在一年内摄入某一放射性核种而导致五十毫西弗之约定有效剂量或任一组织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约定等价剂量两者之较小值。
  八、推定空气浓度:为某一放射性核种之推定值,指该放射性核种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之浓度。参考人在轻微体力之活动中,于一年中呼吸此浓度之空气二千小时,将导致年摄入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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