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森林工业总局、农垦总局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