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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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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办发〔2005〕228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请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门诊急诊抢救观察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因急诊在门诊观察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三日内治愈或好转出院的,以个人帐户支付;三日内因病情需要转为住院的,门诊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的调整
  (一)起付标准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
  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首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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