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单位推荐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省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