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5〕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的四分之一以上,对稳定城乡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至关重要。由于近期受国内外和周边地区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销量锐减、价格下跌、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家禽产业受到严重冲击。为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强制免疫和扑杀经费补助。禽流感免疫疫苗及注射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