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5]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坚持各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粮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法规,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从今年起到“十一五”期间,全省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继续保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千克/万元GDP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 二、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1.制订节能规划。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研究提出《福建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重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主体,落实分年度实施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和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行业等六大重点高耗能产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重点抓好全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2000项,其中变频改造20万千瓦,炉窑改造200项等重点节能项目。 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渔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渔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渔业机械。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鼓励小排量汽车及节能交通工具的使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推广天然气为燃料的城市公共交通和电动公交车。 4.推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按节能率为50%的设计标准设计和施工。继续推进福州、厦门“美国能源基金会居住建筑节能试点城市”建设以及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科技示范工程建设。2006年建成3-5个示范水平比较高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2007年福州、厦门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研究和试点。加大技术创新,组织外墙外保温技术、节能检测技术、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等一批节能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促进节能空调、节能冰箱等绿色家电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推广绿色照明,重点抓好市政路灯、公园灯、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节电工作,逐步推广微机监控系统,至2008年,争取全省设市城市全面实施控制转换。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到“十一五”末,全省生产沼气5亿m3。 6.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水电、风电、潮汐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新能源,“十一五”期间争取新增风力机组60万kW;在沿海地区和有居民的海岛大力推进风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太阳能利用,争取到“十一五”末,我省太阳能热水器的保有量达到40万m2。同时加快对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和制冷系统的研究,争取到“十一五”末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制冷的生产能力。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