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发〔2005〕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松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松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金融机构等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等部门根据县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