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地名工作会议和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浙地委(200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市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服务,现就实施地名服务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