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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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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5]11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2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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