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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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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5]338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5]3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三区两市”,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三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当地地税机关另行通知):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不含非机动车,下同)、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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