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义宁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城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房拆迁时,被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建设项目所在地提供的安置情况,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㈠农民公寓安置;㈡住宅小区楼房安置;㈢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㈣货币补偿安置。提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农房拆迁推行农民公寓安置、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和住宅小区楼房安置。农民公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和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分户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 选择农民公寓安置、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或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的,其家庭人口数按农业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原为本地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算为家庭人口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公寓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先行投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房屋的全部建设而提供给拆迁户的现行安置用房;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五统一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在规定的地段由拆迁户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是指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五统一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由拆迁户按照住宅小区楼房的标准模式,自行建设住宅小区楼房的安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