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明确我市2006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公布《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桂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