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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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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05]138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打好煤矿安全整治攻坚战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几起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冬明春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环节,狠抓瓦斯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一是省瓦斯治理督导组和各产煤市向重点产煤县(市、区)、重点煤矿派驻的瓦斯治理督导组继续开展工作,保持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严防态势。二是大力推广应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在年内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并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省属煤矿企业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联网;地方煤矿实现县(市、区)范围联网的基础上,向低瓦斯矿井延伸,要求正常生产的矿井全部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从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装备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加强通风管理。凡达不到“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监测探头不按规定进行校验和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装备不完善以及防尘措施不到位、煤尘超限等,都要坚决进行停产整顿。四是进一步强化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格落实“以风定产”的方针,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合理确定下井人数,把产量控制在核定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线之内。凡是发现超能力生产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整顿矿业秩序,狠抓煤矿整顿关闭。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8号)要求,省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各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导,年底前要对各市关闭情况进行验收。二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5)15号)精神,对所有基建、技改的乡镇煤矿矿井一律立即停止建设;对关闭整合的乡镇煤矿,必须做到先关闭后整合;对列入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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