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发(2005)12号)、省政府《关于全省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鲁政发(2005)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人事、行政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组织及政府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必须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与社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