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在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成建制、大规模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要继续做好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妇女、残疾人等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途径是: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坚持将劳务输出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工程和关系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向沿海和东部地区转移。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3、鼓励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有效的创业带动就业的激励机制,拓宽创业领域,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4、坚持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5、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就业权益。 (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者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资源枯竭和破产企业职工发展多种经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将贷款期限全部统一为半年、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