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政办〔200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86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