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