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161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平湖市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