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阳县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各种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