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救济和监督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在健全复议应诉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但也存在着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亲自参与复议应诉的比率较低、普遍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诉、复议应诉中行政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少数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襄樊,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一)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一项法定重要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他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政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