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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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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5]133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活动,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精神,凡2004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安监局和省安监局批准的各类安全评价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自2006年1月1日起,只有取得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才能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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