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决定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调查与严肃查处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