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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征地补偿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征地补偿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征地补偿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征地补偿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条 征地费管理的范围及原则

  (一)凡履行合法手续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所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及其收益统一列入管理的范围。

  (二)征地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l、利益兼顾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分项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兼顾好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对失去土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用。

  2、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民主管理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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