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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36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6日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作为内部文件下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本意见中简称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一章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判监督庭收到本院立案部门移送的立案材料后,由庭长指定合议庭进行审理,承办人由庭长或审判长指定。
  第二条 负责审理确认案件的合议庭(本意见中简称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确认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法院,并书面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申请本院国家赔偿确认的,合议庭应将确认申请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司法行为的业务庭室,并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第三条 被申请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应在收到确认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赔偿确认案件相关事宜的处理,并将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合议庭;
  (二)提交书面意见对被申请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三)按合议庭要求报送与被申请司法行为相关的诉讼或执行案件卷宗;
  (四)必要时提交与被申请司法行为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合议庭应在收到被申请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提交的书面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意见副本送达确认申请人,并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确认申请人要求阅卷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应予准许。
  第五条 被申请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应对被申请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确认申请人应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对损害事实与被申请司法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第六条 对于损害事实,确认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对于被申请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确认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或者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的,合议庭可以限定期限由被申请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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